標題:
[房地專欄]
契稅條例相關問題簡介
[打印本頁]
作者:
好翰
時間:
2010-11-6 13:17
標題:
契稅條例相關問題簡介
一‧何謂契稅:
不動產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時所課徵的稅,契稅係取得不動產物權時,按其契價對取得權利之人所課徵之賦稅。
二‧契稅的課稅範圍與納稅義務人於何種情形時須申報契稅:
契稅係為不動產產權發生移轉時,所課徵之租稅,但在課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不在此範圍。納稅義務人因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應由取得權利之人申報契稅。建築物於建照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照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契稅。依法領買或標售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三‧契價如何評定:
實務上係以目前房屋現值為其公定契紙上之契價,並以此價格為基準課徵契稅。
四‧契稅的稅率及納稅義務人:
〈一〉買賣時,稅率為百分之六,納稅義務人為買受人。
〈二〉贈與時,稅率為百分之六,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
〈三〉典權時,稅率為百分之四,納稅義務人為典權人。
〈四〉交換時,稅率為百分之二,納稅義務人為交換人。
〈五〉分割時,稅率為百分之二,納稅義務人為分割人。
〈六〉占有時,稅率為百分之六,納稅義務人為占有人。
不動產遇有以分割‧交換移轉其所有權時,兩者之間如有差價,其差額 部分須按百分之六買賣稅率計徵稅率。
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於規定之期限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五‧契稅申報的期限:
〈一〉一般移轉案件,契約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
〈二〉法院拍賣案件: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
〈三〉產權糾紛案件: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
〈四〉新建房屋由承受人取得使用執照案件: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六十日內。
〈五〉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起三十日內。
.
歡迎光臨 UT論譠 (http://nhlog.com/discuz/)
Powered by Discuz! 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