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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公告] 注意! [打印本頁]

作者: 台客用    時間: 2010-11-1 18:27     標題: 注意!

本帖最後由 台客用 於 2010-11-5 18:45 編輯

你真的以為在網路上罵髒話沒罪!?
網路上公然侮辱或者毀謗他人是否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這兩個部分必須依照具體情形來判斷,公然侮辱或毀謗都是貶損一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
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所為的侮辱行為,沒有涉及事實陳述,例如大罵幹x娘、白癡、智障......等。

而毀謗則是帶有具體事實的陳述,例如陳述某人是同性戀、與某人有通姦行為、竊盜、詐欺......等。

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如果是暱稱,而大家都不知道這是在說哪一位也就是無法斷定為某人,則因為並沒有貶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就不會有為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如果為公司行號名稱或影射,則不在此限。

如果於網路上說明的是事實,則不稱為毀謗,也就是沒有違法,但是如果說明的事實牽扯到個人的私德以及跟公共利益沒有關係則有可能違法。但是涉及價值判斷問題,必須由法官依具體情形來判斷。

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轉自http://blog.yam.com/qaz1588956/article/17893104 小巫地盤!

所以請來到!無限制發言區要發洩的會員!看一下唷!
而 粗口只是強調語氣! 所以請勿人身攻擊! 以免觸法..
3Q 謝謝合作!
作者: 宅很大    時間: 2010-11-1 18:45

=ˇ=~支持大大~喔耶~!!
哇哈哈~~~~
作者: 台客用    時間: 2010-11-1 18:59

2# 宅很大


呵呵! 詳讀版規~ 遵循以上條例!

就是對我最好的支持XDDD

只是想宣洩XD 不是想觸法  哈
作者: 威廉傑德    時間: 2010-11-1 21:06

來你家逛逛嚕~
恩台客你做的很好~
順便建議你向管理大大申請版快分類公告標籤,一來以後你就可直接用公告文囉~
作者: 台客用    時間: 2010-11-1 21:30

4# 威廉傑德


謝謝唷~ 有你提醒 我才注意到觸法這點!

害我昨天都在想配套措施呢0.0

所以今天就趕緊找一下相關文章:D

謝謝威廉大唷!!
作者: 威廉傑德    時間: 2010-11-1 21:34

本帖最後由 威廉傑德 於 2010-11-1 21:36 編輯

不用客氣啦台客版主,只是舉手之勞而已~
不過有件麻煩一下台客與宅美女版主2人安慰一下甲上版主因為昨日2件小事情它心情不好,請它不要輕易放掉自己辛苦經營的版喔~
作者: 台客用    時間: 2010-11-1 22:45

6# 威廉傑德


好的! 我會多加注意!!大家一起加油吧!!
作者: 逆來順受    時間: 2011-6-6 15:53

[b]真得很抱歉我真的很無奈..也許認為我是藉口或推詞.但講或不講.做或不做.每人處境不同想的事也不一樣~很多事並非能說能做...由衷請大家別再風涼話傷人了~
作者: andy8699    時間: 2011-7-2 14:55

謝謝威廉大唷!!
作者: lichni    時間: 2017-9-19 09:20

長見識,畢竟人也不想被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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